关于要求解决未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请示
广工[2006]28号 签发人:郭令有
县政府:
根据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办理县属企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函》(广劳[2006]50号)文件精神,我局对县铸造厂等8家县属企业进行了调查摸底,并就解决已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铸造厂、轻工机械厂、乡企供销公司,乡企汽配公司、太极酿酒公司(酒厂)、水泥厂等6家企业,停产均在二年以上,负资产,且不可能再恢复生产,要求按每人3500元标准参保;
二、县建华公司2003年停产,人均净资产12775.5元,改制工作已起动,要求按每人3500元标准先行参保,不足部分在安置时补齐;
三、县印刷厂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仅少数职工生产承接小额业务,艰难维持,迫切要求改制,负资产。鉴於目前状况,要求按每人3500元标准予以参保。
妥否,请批示。
附:企业清产核资及基本情况表。
二00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