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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技术创新项目备案工作程序
来源:广德县工业经济发展局 发布时间:200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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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技术创新项目备案工作程序

(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制定本工程程序。

第二条 技术创新项目主要是指企业从事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创新通知建设项目和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其中,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企业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培育和掌握核心技术而开展的关键研发试验条件建设等。

第三条 本程序所称技术创新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实施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四条 本程序所称备案,是指技术创新项目备案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技术创新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过程。

第五条 本程序所指备案机关是包括省级技术创新项目备案机关和地方技术创新项目备案机关。省级技术创新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

第六条 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省经委负责办理省属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备案工作,地方备宁机关负责办理本地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备案工作,并将备案情况向省经委汇总上报。

第七条 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方式。项目单位向技术创新项目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时,应按照安徽省技术创新项目备案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1),提交备案报告一式3份,并提供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收等相关附件。

第八条 技术创新项目备案机关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应在收到项目备案报告后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报告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和说明,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九条 技术创新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报告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条 技术创新项目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报告单位发放《安徽省技术创新项目备案证》(见附件2)。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向项目报告单位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省经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负责属省级备案的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对全省技术创新项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本工作程序由省经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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