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速工业化进程,提升城市化水平,增强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推进广德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广德县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二十条》(以下简称“本规定”)。
一、投资导向
第一条 所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和领域向县内外一切投资者开放。
第二条 鼓励发展新型工业、效益农业和特色旅游业,以及新办文化娱乐、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
重点鼓励发展机械、建材、食品、医药、纺织服装、电子信息、新材料和竹产业;鼓励兴建科技含量高、增长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优质高效种植、养殖和林产品深度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鼓励投入大型仓储配送基地、专业特色市场、连锁经营超市和旅游景区建设;鼓励投资者按规划兴办体育场馆、私立学校、民办医院、文化娱乐、四星级以上宾馆和城市基础设施等。
第三条 大力鼓励和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驰名品牌生产企业和境外各类客商到我县投资兴业。
二、扶持政策
第四条 土地政策
1、对投资者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实行土地优先预审、优先报批,生产用地供应按基准地价出让,其超过土地成本的部分,由县政府予以扶持,并及时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对于新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500万元(不含土地,下同)的鼓励类工业项目,按应收取土地成本全额的20%予以扶持;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200万元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类工业项目,按应收取土地成本全额的30%予以扶持。
2、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旅游项目,在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后,对其超过土地成本部分,按20%比例予以扶持。
3、对投资兴办体育场馆、图书馆、四星级以上宾馆、文化娱乐和城市基础设施以及民办医院、私立学校等社会公益事业,其公益事业用地供应按成本价出让。
4、对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驰名品牌生产企业独资或控股的工业项目,其生产用地土地按应收取土地成本全额的70%先由投资者支付,从县财政受益年度起,每年按照企业当年申报缴纳入库税金(地方分成部分)25%的额度给予补助,直至补足(除上缴国家和省收取部分外)。
第五条 税收政策
1、对新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500万元的鼓励类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企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
2、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500万元的优质高效种植、养殖和林产品深度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在享受前款规定的扶持政策期满后,对其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分成每年新增部分由县政府再减半扶持3年。
3、对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建成投产后,其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扶持、后2年减半扶持”。
4、对新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2000万元的大型仓储配送基地、专业特色市场、连锁经营超市等,其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
5、每年开展纳税大户评选活动,县政府对当年纳税前10名的企业给予重奖。
第六条 规费政策
对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七条 开发区政策
1、开发区为入区企业提供“五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以优惠价格向企业供地,以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具体按照广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2、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规费”。
第八条 科技和品牌创新政策
1、对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被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2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科技人员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省以上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县推广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年新增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科技人员一次性奖励。
3、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国家质量管理奖和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安徽省质量管理奖、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和国家原产地保护产品的企业;被列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及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商标注册的;获得市以上荣誉称号的公益事业类项目;被评为国家AAA级以上旅游区、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县政府均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技改扶持政策
1、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入的财政贴息力度。对我县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实际贷款额给予县财政贴息。其中国家级项目贴息2%,省级项目贴息1%,一般技改项目贴息0.5%;对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改项目贴息3%。
2、在财税扶持期满后,对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改项目和实施被列入省以上技改项目(不含新上环保设施、企业搬迁)、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企业,均享受财政补助(不再享受贴息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的额度按该企业新购生产设备总价款的40%计算,每年资金补助额度为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直至补足。
第十条 公益事业补助政策
1、一次性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体育场馆、图书馆等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和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县政府按5%比例无偿投入基础设施建设。
2、对一次性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项目,县政府按10%比例无偿投入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出口奖励政策
对年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和年出口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流通型企业,经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按其出口外币总额(折合人民币)的1‰比例,由县政府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引资奖励政策
1、积极鼓励县内外组织或个人向我县引荐项目,对引荐成功的,县政府将给予项目引荐组织或个人奖励,其中单个项目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500万元的内资工业项目,按实际到位的引进固定资产总额(不含土地)的1%奖励;
3、对实际资金投入超过500万元的农业开发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奖励;
4、对实际资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和旅游开发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奖励;
5、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200万元的高科技产业项目,按实际到位的引进固定资产总额的1.5%奖励;
6、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5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的引进固定资产总额的1.5%奖励。奖金按县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予以支付。
三、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 金融电力服务
1、加快发展地方金融机构。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等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股份制银行、外汇管理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
2、金融机构对投资企业在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贷款卡等方面,实行全方位优质的金融服务。
3、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为企业发放贷款,对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款比例达到70%以上的,按新增贷款实际额的1‰比例予以奖励。
4、为企业提供充足的用电保障,并为用电大户提供直供电服务,对符合政策的执行峰谷电价。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引才引智
1、投资企业技术人员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晋升指标的限制,可实行人事关系代理,需要重建人事档案的给予重建。对引进县外人才的在执业资格证核发和职称、技术等级评定上享有本县人员同等待遇,并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2、鼓励博士、硕士以上人才进入企业发展。凡企业引进博士、硕士以上人才到我县工作满1年以上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引进博士、硕士到我县工作满1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个人创业补贴2万元、1万元;满3年以上的,再分别给予个人创业补贴5万元、2万元。
第十五条 深化机关效能革命,建立企业服务“绿色通道”
1、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实行县领导或部门会办制度。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县领导联系制度。
2、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500万元的新办鼓励类工业项目,在实行集中预审后,所有涉及项目登记审批的部门都要放宽准入,允许企业边施工、边申报,并按照服务承诺及时办结证照等相关手续。
3、积极为投资者办理各项手续提供全程服务。县内审批事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市以上有关手续由县外来投资商服务中心全程办理。
4、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公检法机关将优先受理,依法立案,快速侦查、快速处理,坚决从严打击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不法分子。
第十六条 提高优秀企业家的社会政治待遇
1、对纳税贡献大、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公认的优秀企业家,优先推荐作为县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候选人。
2、县政府每年优先安排一批优秀企业家,赴国内外培训深造和参加政府组团的招商引资及经贸洽谈活动。
第十七条 规范对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
1、县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等单位对执法、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核定,并公开收费政策,发放《收费登记监督卡》。
2、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各类检查。原则上,同一部门不得对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同一事项各部门不得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检查。
3、凡拟对投资者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必须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报告县委、县政府。
四、附 则
第十八条 实行问责制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和县纪委、监察局等部门负责本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督查。对不落实和不兑现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故意刁难、延误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吃拿卡要,干扰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等破坏广德县投资环境的,经查实后,对直接责任人实行待岗,并视情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单位一年内有1次被投诉查实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有2次以上被投诉查实的,给予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建立优惠政策兑现落实办事机构
从县财政、招商等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建优惠政策兑现落实办公室,负责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财政扶持企业档案,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兑现。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引进的符合我县产业准入政策、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正式付诸实施的投资项目,在各项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执行原“广德县扩大开放五十条”(广发〔2002〕6号)。